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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 市通信管理局 市信息产业办关于加强武

来源:主页 发布时间:2016-09-01 16:55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通信管道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加强武汉地区通信管道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111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通信管道工程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道路(含公共广场、公共绿地)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的通信管道工程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湖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派出机构武汉市分中心负责本市通信管道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通信管道工程开工前,通信管道建设(投资)单位应当到湖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武汉市分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与通信管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接受其监督管理。

    通信管道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各通信管道建设(投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市通信管道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通信管道工程开工前,建设(投资)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或网上进行文明施工登记;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中,参建各方应依法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四、市城建委在编制城市管线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就通信管道建设计划内容征求武汉市通信管理局、武汉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的意见。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通信管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五、湖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武汉市分中心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在湖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武汉市分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管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通信管道工程未在湖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武汉市分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违反通信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武汉市通信管理局按相关法规予以查处;违反《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通信管理局 武汉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