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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

来源:主页 发布时间:2016-09-01 16:34

各区建设局、发改委、国土规划局、环保局、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与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执行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武汉市绿色建筑基本技术规定》,保障性住房执行住建部颁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并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文件、项目立项申请表等相关项目立项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对保障性住房应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

    四、市(区)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增加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的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

    五、 市(区)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用地指标、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等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规划许可证。

    六、市(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七 、施工图设计单位应按项目立项方案,规划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八、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设计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绿色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负责。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

    十、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 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纳入工程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报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 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定提出运行管理要求,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做好绿色建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三、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提出各管理环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措施,对不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本《通知》有效期二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

                                                                              201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