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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

来源:主页 发布时间:2016-09-01 16:26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20日起在我市试行。市、区各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达标工作,对不达标的要立即责令整改。要认真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对质量标准体系未建立或者未正常运行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活动,其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本规定;勘察、设计及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指建设(含BT业主、代建单位,下同)、施工、监理等单位(下称建设各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部建立并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保证体系、制度保证体系和工作保证体系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管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由建设各方结合实际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制定完毕,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各方制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各方应定期对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设各方工程项目部(下称项目部)每季度应向其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第六条 项目部应确定项目质量目标与质量计划,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目标化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下达书面授权书或委托书,依法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工之前,组织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九条 项目组织保证体系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和资料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项目制度保证体系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岗位工作职责;

(二)质量责任制度;

(三)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五)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制度;

(六)应急工作预案;

(七)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八)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奖惩办法;

(九)检查活动记录及工作台账制度;

(十)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工作保证体系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现场应配置常用的管理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现场配置基本的检查工具和检查设备。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质量检查与评比活动,检查建设各方的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施工单位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下达书面授权书或委托书,依法确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持有与工程项目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在开工之前,组织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保证体系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其他有关质量管理人员。组织保证体系人员名单以及工作分工应上墙公布。

质检员应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指派,且与项目部无经济和其他利益关系。质检员、资料员和见证取样员等有关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项目制度保证体系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岗位工作职责;

(二)质量责任制度;

(三)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及技术联系单签发制度;

(四)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五)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六)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和工程监测制度;

(七)重要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控制及质量检查制度;

(八)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九)“三检”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十)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制度;

(十一)应急工作预案;

(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十三)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奖惩办法;

(十四)检查活动记录及工作台账制度;

(十五)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保证体系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现场应配置常用的管理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现场配置的检查检测设备、仪器等及时检定,数量和性能应满足质量控制及工程检测要求。

第四章 监理单位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下达书面授权书或委托书,依法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与工程项目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之前,结合项目监理部的成立同步组织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保证体系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员和资料员等。组织保证体系人员名单以及工作分工应上墙公布。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资料员和见证取样员等有关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制度保证体系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岗位工作职责;

(二)质量责任制度;

(三)施工及监理技术方案审批制度;

(四)监理工作联系单制度;

(五)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六)见证取样工作制度;

(七)关键部位旁站监理工作制度;

(八)巡视及平行检验监理工作制度;

(九)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十)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制度;

(十一)监理例会制度;

(十二)监理月报制度;

(十三)应急工作预案;

(十四)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十五)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奖惩办法;

(十六)检查活动记录及工作台账制度;

(十七)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作保证体系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现场应配置常用的管理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现场配置的检查检测设备、仪器等及时检定,数量和性能应满足质量检查与平行检验工作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