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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对管网建设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

来源:主页 发布时间:2016-09-01 16:2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线工程建设行为,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管网建设管理中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管网建设管理站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处理办法,负责实施本市管线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工作。

    二、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参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除按《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种类和条款外,依照《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补充如下条款:

    1.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2.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3.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4.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5.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6.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7.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8.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四、管线工程不良行为经市管网建设管理站查实后,由我委核准记录,并在武汉建设网公示平台进行公布。因违规行为被公布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公布时限为6至36个月。其中,对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8个月;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36个月;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公布期内,依照《办法》对公布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和治理措施。

    五、在公布期间能及时主动整改的企业及工程项目可向市管网建设管理站申请缩短公布期,经我委审查合格后移交武汉建设网公示平台缩短公布期。

    在公布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可延长公布期,公布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公布期满,自动撤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